交易6:敦拉萨国际贸易中心(TRX)的30亿美元债券
2013年3月19日,1MDB Global Investments Ltd通过高盛发行30亿美元(99亿令吉)10年债券。
在支付高达2亿8300万美元(9亿3400万令吉)的费用后,1MDB只剩27亿2000万美元(89亿令吉)。
大马政府曾发出一份支持信予该债券,意味着若1MDB Global 违约,政府最终将介入以确保债券持有人获得赔偿。
根据1MDB 2014财年报告,27亿2000万美元的净所得将成为“与阿布扎比的Aabar Investments 建议的联营公司Abu Dhabi Malaysia Investment Co Ltd(ADMIC)投资的种子基金。”
报告也指出,在等待相关联营公司确认最后条款和范围之前,筹措资金中的15亿6000万美元将暂时放入“获得国际评级机构给予良好评级的持牌金融机构所管理的数项投资组合中。”
1MDB并没有点出该金融机构或信贷评级公司。
然而,该公司表示,在2014年曾使用剩余的11亿6000万美元作为营运资金,并且偿还债务。
在2014年财报中,1MDB也披露其持有总计133亿8000万令吉资产,被归类为“可出售投资。”
这些资产包括来自1MDB Global的资金、1MDB-PetroSaudi联营计划放弃后放在开曼群岛的资金以及其他投资。
值得一提的是,审计师已将这笔高达133亿8000万令吉“可出售投资”列为第三级合理价值(level three fair value),即价值是源自通过投入的资产或负债,而不是可观察市场数据。
相较而言,第一级合理价值是源自那些从活跃市场如股市或原产品市场的报价。第二级合理价值则是报价之外的资料所衍生,如直接价格或间接价格。这意味着,这些价值可以由例如一块土地或一座产业的成交价或非上市公司的售价等所决定。这些成交价都可获得。
简言之,由1MDB拥有高达133亿8000万令吉第三级合理价值,被归类为可出售投资的资产,可被视为高风险,因为这些资产的价值并不透明也不清楚。
我们要向Lodin、Ismee、王锦发、Ashwin、Shahrol、Arul Kanda提出以下几个很重要的问题:
1. 既然ADMIC联营发展TRX的条款尚未有定案,为何你批准将高达27亿2000万美元的现金送到国外?我们确实有能力且获得良好信贷评级的金融机构,为何这笔钱不能留在大马?
2. 为何你不报出你置放该笔现款的外国金融机构名字,并发布有关该投资的具体性,而不是保持模糊?
3. 你说曾使用TRX债券筹措的部分资金作为营运开销和偿债。这是不是违反了债券契约?
4. ADMIC联营的情况如何了?距离当初的宣布已经超过两年。Aabar Investment会否继续这项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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